各相关出口企业及代理报检单位:
根据中央经济会议精神,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领导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,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第三次延长2009年1月1日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。过渡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,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一、对2009年新增纳入《法检目录》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(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4号附件2),原设定的检验检疫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,过渡期内采取临时检验检的措施。
二、过渡期内,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《法检目录》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,实行通关单签证放行管理,不实施检验检疫。
三、过渡期内,对2009年新增纳入《法检目录》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,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(包括《通关单》费用)。
四、过渡期内,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4号附件2所列的2008年已有进口或者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,仍按2008年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。
特此通知。
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
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