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位置是:通知公告>> 通知>> 正文

关于延长2009年新增入法检目录或增补监管条件商品过渡期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09-12-22  发布人:邓世勤 所属栏目:通知

各相关出口企业及代理报检单位:

根据中央经济会议精神,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领导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、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,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第三次延长2009年1月1日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过渡期政策。过渡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,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对2009年新增纳入《法检目录》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(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4号附件2),原设定的检验检疫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,过渡期内采取临时检验检的措施。

二、过渡期内,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《法检目录》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,实行通关单签证放行管理,不实施检验检疫。

三、过渡期内,对2009年新增纳入《法检目录》或增补进(出)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,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(包括《通关单》费用)。

四、过渡期内,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44号附件2所列的2008年已有进口或者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,仍按2008年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

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

 

 

相关新闻